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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规施行!房东、租客必看

发布:2026-06-23慈溪房产网编辑:孙静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已于6月1日起施行


现在已是租房旺季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

一定要了解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作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手段

线上如何办理?

↓↓

 

01
常见问题

 

 

 

什么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续租或合同租赁终止后的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办理的一项非行政许可的备案业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有哪几种类型?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新增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新增登记备案;

 

  2.变更登记备案,是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改变租赁期限或租赁价格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

 

  3.延续登记备案,是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合同内容仅限于续租期限或租金发生变化,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延续登记备案;

 

  4.注销登记备案,是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否需要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

 

  需提供反映房屋产权人出租该套房屋至承租人名下的前后手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其中,已办理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由经办机构自行调取。

 

02
办理入口

 

 

  您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支付宝“浙里办”小程序、微信“浙里办”小程序搜索“房屋租赁情况登记备案”,进入办理。

 

03
办理步骤

 

 

  进入事项办理界面,仔细阅读《用户须知》后点击“进入办事”按钮。在选择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情形,点击“确定”。进入填表页面后,按要求填写信息并提交材料即可完成办理。 

 

 

 

 

来源|浙江发布 浙江建设 宁波发布